一、法条依据与两种行为类型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: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由此可见本罪包含两种类型:一是横向串通,即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,典型表现是围标、陪标、轮流坐庄、约定报价;二是纵向串通,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,典型表现是招标人泄露标底、量身定制资格条件、暗示评标倾向。
两种类型在构成要件上有共同前提:必须实际损害了招标人、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、集体的合法利益,且达到情节严重。这意味着,仅有串通行为而无实际损害后果的,存在出罪空间。
二、立案追诉标准
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六条,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一是损害招标人、投标人或者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;
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
四是采取威胁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;
五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串通投标的;
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这六项标准中,第三项「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」在实践中适用最广,因为取证最简单,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。这也是辩护时必须重点攻击的方向:中标项目金额与实际损害之间能否直接画等号。
三、最容易被认定的五组证据
第一,保证金来源。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、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账户支付,或存在资金回流,是认定串通最直接的证据。
第二,投标文件制作特征。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、元数据作者相同、错误雷同、排版一致,电子痕迹往往比口供更致命。
第三,报价规律。多家报价呈固定比例递增或递减、报价尾数规律一致、价格与成本脱钩,会被认定为「约定报价」。
第四,人员交叉。投标联系人、授权代表、项目负责人重叠,或由同一人代为递交文件。
第五,沟通记录。微信、电话中关于「这次让谁中」「报多少」的沟通,是最难反驳的证据形态。
四、可以真正用上的辩点
辩点一:主体是否适格。本罪的主体是投标人或招标人。如果行为人既非投标人也非招标人,仅提供咨询服务、居间服务,主体上就不构成本罪。
辩点二:是否实际损害利益。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」或「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」。若招标程序正常、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、报价未高于市场价、未造成实际损失,损害后果难以成立。
辩点三:数额认定。中标项目金额不等于违法所得,也不等于直接经济损失。辩护时应区分项目总金额、利润额、实际损失额,争取按更低的数额认定。
辩点四: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。单位犯罪下,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。普通业务员奉命递交标书、不知串通安排的,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辩点五:情节是否严重。未达到六项标准任一情形的,应当出罪。特别要注意「威胁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」这一项的适用范围,不能把普通的商务沟通扩大解释为欺骗。
五、企业投标合规的三条硬线
第一条,投标文件独立制作。不同投标主体的文件不在同一台设备、同一网络环境下制作,不共用模板文件夹,不接受同一人代写代改。
第二条,保证金独立支付。每个投标主体的保证金必须来自其自有账户,不接受关联方代付、不接受同一人统一安排。
第三条,报价独立决策。报价依据自身成本与策略独立形成,不与其他投标人协商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「报价协调会」。
此外,集团内关联企业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,风险极高。即便各自独立决策,也极易被推定为串通。合规做法是同一标段只由一家主体投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