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将公司货款转入个人账户,最终不起诉
当事人系公司持股 40% 的股东兼副总经理,将一笔 180 万元货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。辩护重点在于区分「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利」与「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」,同时推动全额退赔、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谅解,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以下案例均已做隐私脱敏处理,隐去当事人姓名、案号与办案机关。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与事实,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。
当事人系公司持股 40% 的股东兼副总经理,将一笔 180 万元货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。辩护重点在于区分「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利」与「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」,同时推动全额退赔、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谅解,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当事人所在企业受邀参与陪标,未中标亦未获利。辩护围绕「是否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」「是否实际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」展开,提交不予立案及撤案法律意见,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。
一审认定当事人挪用公司资金 300 万元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二审阶段补充调取资金回流凭证、公司内部审批记录,论证资金拆借经股东会同意且已全部归还,法院改判缓刑。
企业因上游供应商走逃被牵连,涉及发票金额 800 余万元。辩护通过还原真实货物交易、比对物流与资金流,论证不存在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,检察机关最终按虚开发票(普通发票)处理,量刑大幅降低。
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,是可争取空间最大的窗口期。越早介入,能改变的事情越多。